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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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8號
原 告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政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兩造借貸乃雙方合意,並無詐貸事
實;㈡因原告不足訴訟費用,以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進行確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