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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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
被 告 曹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秉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