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 陳仙河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上列原告陳仙河與被告 謝榮銓許玉蘭謝曉雯謝曉誼 、謝逸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