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子勝原名鄭春秋
劉芳秀劉芳伶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斌 律師被告 陳水樹
吳美玲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俊傑 律師
李永裕 律師 黃文欣 律師被告 郭格松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3時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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