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堅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被告辛○○
k○○訴訟代理人卯○○被告R○○
乙○○N○○丙○○L○○W○○寅○○S○○丁○○○U○○Q○○A○○g○○宙○○h○○m○○辰○○玄○○f○○訴訟代理人玄○○被告戌○○
壬○○癸○○訴訟代理人卯○○被告c○○
P○○巳○○訴訟代理人卯○○被告Z○○
申○○C○○M○午○○H○○未○○I○○甲○○a○○n○○宇○○己○○K○地○○○l○○V○○庚○○d○○戊○○○O○○天○○酉○○X○○e○○T○○J○○b○○F○○D○○B○○Y○○丑○○G○○E○○j○○訴訟代理人i○○被告亥○○
子○○參加訴訟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督小組召集人 潘隆政 右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
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B書記官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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