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建忠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奇磨坊生活百貨」負責人,於該百貨公司三樓賣區經營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VCD等之買賣業務,明知「 貞子 謎咒」係日本之株式會社角川書店(下稱角川書店)製作出品之電影,該齣電影於西元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日本公開首映,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電影院線公開上映,並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授與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學者機構有限公司(下稱學者公司)在臺灣地區專有之錄影帶及VCD之發行權、電視公開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能,學者公司復於同年八月十日將上開錄影帶節目著作權全權授予好朋友電影公司(下稱好朋友公司)。詎甲○○竟意圖營利,未經好朋友公司之同意,於不詳時日,向臺中市國霖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元,購入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之「貞子謎咒」十片,且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於其上開賣區內之陳列架上,供不特定之顧客以每片二百九十八元之價錢自由選購,並意圖營利,於不詳時日賣出其中二片。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時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店內實施搜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擅自重製之VCD「貞子謎咒」八片,因認其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陳列及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好朋友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