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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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16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異議人之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甲○○」之文字,係「乙○○」之誤寫,均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