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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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曾登堂 被告 岳軍勝 即 岳玉峰 原告與被告岳軍勝即岳玉峰間給付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即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