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1號原告台灣戲劇表演家劇團法定代理人 李宗熹 訴訟代理人 李道弘 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係在國道一號254.7公里,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得由行為地之法院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