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PHAMHONGSON(中文譯名: 范宏山 )越南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HONGSON(范宏山)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HAMHONGSON(范宏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森林法第52條之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08年1月31日起執行羈押,至108年4月30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現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已由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70萬元,足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為逃逸外勞,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事由。被告於本案結夥使用車輛在保安林竊取臺灣扁柏角材合計900多公斤,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危害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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