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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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PHAMHONGSON(中文姓名: 范宏山 )越南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4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373號、第296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HONGSON(范宏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8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PHAMHONGSON(范宏山,下稱被告)收受,其上訴期間應至108年1月17日屆滿。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1月8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