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41號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即原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以利本件訴訟之審理,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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