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壹支(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民眾 黃明順 拾獲報警處理之改造四五手槍乙支(含彈匣乙個),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可憑,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四五改造手槍(含彈匣乙個),經鑑定結果為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槍械,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可憑,依同法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