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權
方文君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周占春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文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