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283號聲請人 黃紫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淑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郭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總金額是否為新臺幣400,000元?若是,請敘明
為何張票據請求其中金額?(因本票2紙總金額為48萬元)㈣本票2紙提示日期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