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林溪河
被   告  陳玉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 肆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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