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虎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顏良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依約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交易
,須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
被告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依週年利率20%計付之循環信
用利息,並於每月帳單新臺幣(下同)90,001元以上者,按
月計付900元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4年10月4日
止尚欠款111,461元,其中本金99,614元,循環利息8,247
元,違約金3,600元未清償,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另於
93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現金卡),約定借款
利率按週年利率18%計算,若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
金額者,應收之利息改以週年利率20%計算,詎被告未依約
清償,至94年9月20日止尚積欠41,654元,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爰依信用卡契約、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1,461元,及其中99,6
14元自94年1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900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1,654
元,及自94年9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定型化
契約、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帳務
明細、現金卡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次按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
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
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
準。是當事人所受之一切消極損害(即可享受之預期利益)
及積極損害,均應加以審酌(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前開信用卡之違約金(
已產生之違約金3,600元及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900元違約金),已經超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函就信用
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對於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
之第一、二、三期上限分別為300元、400元、500元之規
定,且審酌兩造約定之利率幾已達法定最高上限之利率,金
額不低,國內貨幣市場利率目前已大幅調降,而本件原告因
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受有其他損害,
本院認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顯有過高之情,對被告顯失公平
,是以,爰依職權將違約金酌減為0元。
㈢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及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原告違約金之請求雖敗訴,但因該等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徵訴訟費用
,故而,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660元,應依同法
第79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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