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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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余國信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筑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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