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8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余國信 被 告即反訴原告 許筑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宣示判決。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