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544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件就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會款新臺幣(下同)7,400,000元整,並以合會單、互助會協調會議紀錄及本票47紙影本等為證,惟依債權人所提上述債權依據影本,其金額總計僅為3,210,000元整,其餘4,190,000元債權人並未提出債權依據文件,是債權人請求4,190,000元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