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怡 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吳怡宣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201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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