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楊仲鏞 (即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董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第4條、第6條至第22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故如非屬財團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等事項之變更,即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可,此有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2096號判決可資參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於95年3月間經宜蘭縣政府來函檢送內政部頒「宗教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範例」,因該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與範例差異甚大,必須大幅修正,今依據範例擬定修正章程如附件所示,且提請第13屆第16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基督徒宜蘭禮拜堂本件聲請人於95年4月30日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其修正後之條文如附件所示,其中關於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第2條為文字之修正,第5條為主事務所地址之修正,依其修正條文內容觀之,既非屬因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等事項而必須為章程變更,揆諸上揭說明,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可。另關於其中關於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第4條、第6條至第22條條係廢除信徒大會、長老執事會之組織,而設立董事會組織,規定董事職權、選任、罷免方式,及有關財團法人財產、會計、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等事項,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可完備其管理方法,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此部分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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