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月間某日,以暱稱為「小泡」女子之名義,在網路聊天室結識原告,得知原告曾因簽賭職棒而輸錢,竟陸續在網路聊天室向原告佯稱其認識某家投資公司,該公司有從事股票及職棒簽賭,並出示其贏錢之資料,積極遊說原告加入該公司之會員,被告為取得原告之信任,先在網路上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代價,雇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伴遊成年女子佯裝成「小泡」,自己則 喬裝 為「小泡」之男友,再邀約原告至咖啡館見面,共同遊說原告加入會員,並表示可代為介紹理財專員,復向不知情之女友 邱惠慈 借得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易付卡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再喬裝成投資公司理財專員「ANDY」並與「小泡」分別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原告聯絡,表示該投資公司擁有會員近300人,不但可以推薦職棒簽賭之明牌,亦有專員可以代為下注簽賭或投資基金,但必須由會員自己提供可以下注之組頭或網站,如果代為下注簽賭有贏錢,則由公司就獲利金額之部分抽傭20﹪至50﹪不等之酬庸,如累積之投資金額達到最高級會員時,便可以參觀投資公司之運作情形,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同意加入會員,並提供IP位址設於美國之天下網站(網址:ts888.net;帳號:EW65;密碼:1103),且委託被告喬裝之「ANDY」代為操作職棒簽賭之投注,且依「ANDY」之指示,於同年6月30日、7月7日、7月11日、7月21日、7月31日、8月21日,以臨櫃匯款及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分別將4萬元、9萬元、10萬元、30萬元、30萬元、50萬元,共計133萬元匯往邱惠慈之前揭兆豐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內。嗣原告遲未取得簽賭獲利金額之款項,而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進而為警循線查獲,始獲悉上情。被告詐欺取得原告之財物,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3萬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涉刑事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本院98年度豐簡字第332號判決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証據料供本院參酌,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經刑事判決認定係詐欺犯罪並判刑確定在案,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3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8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