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74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央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訴字第25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陸仟貳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