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9年2月23日期滿。惟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六合彩簽單1張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不諱,且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前開物品,單獨聲請予以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