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7,7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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