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峻銘周賢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3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3年5月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407,39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900元整。相對人即債務人自民國92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93年10月25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118,80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98,531元、利息13,630元、違約金6,643元。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407,396元│93.5.2~清償日止│9.8│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98,531元│93.10.26~104.8.31│20│--------------------------│││├─────────┼───┼─────────────┤│││104.9.1~清償日止│14.99│暨按年息百分之5.01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