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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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27號原告宏享全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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