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王錦華 被告益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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