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謙(原名陳志文)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87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瑞謙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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