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李碧珍 相對人張瀚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50號排除侵害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且其聲請顯逾「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限,是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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