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宗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宗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