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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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詹聰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八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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