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傳晧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言
牛郁雯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楊惠米
楊淑年 楊淑雅 被上訴人 楊博名
楊琇 程 楊翁金蘭 楊琇而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佣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