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楊永珠 被告 謝炳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