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俞志清 被告 張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即以原告提出之車輛所有權切結書所記載之車價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