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 黃基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 柯秀鈐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6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6年8月28日起至126年7月3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柯秀鈐於96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463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10日(嗣經合意變更為109年7月10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0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522,776元及利息、違約金。另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7年12月26日因買賣登記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3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福興鄉│福鹿││1592│建│00│06│50.22│496000/0000000││││││││││││││││││││││││││││├──┼───┼────┼────┼────┼────────┼─┼──┼──┼──────┼─────────┼──────┤│││││││││││全部│││002│彰化縣│福興鄉│福鹿││1606│建│00│01│06.63││││││││││││││││├──┼───┼────┼────┼────┼────────┼─┼──┼──┼──────┼─────────┼──────┤│003│彰化縣│福興鄉│福鹿││1606-6│建│00│01│14.5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86│彰化縣福興鄉福│彰化縣福興鄉福│鋼筋混凝土造3│1層:43.79;2層:44.42││全部│││││三路三段625巷1│鹿段1606地號│層│;3層:44.42;合計:13│││││││號│││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