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1號聲請人謝火𥖏相對人 黃共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均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8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99年9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99年9月30日為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18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2月28日│99年2月28日│WG0000000││├──┼───────┼─────────┼───────┼──────────┼────────┼──┤│002│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WG0000000││├──┼───────┼─────────┼───────┼──────────┼────────┼──┤│003│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WG0000000││├──┼───────┼─────────┼───────┼──────────┼────────┼──┤│004│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WG0000000││├──┼───────┼─────────┼───────┼──────────┼────────┼──┤│005│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WG0000000││├──┼───────┼─────────┼───────┼──────────┼────────┼──┤│006│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7月31日│99年7月31日│WG0000000││├──┼───────┼─────────┼───────┼──────────┼────────┼──┤│007│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WG0000000││├──┼───────┼─────────┼───────┼──────────┼────────┼──┤│008│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CH390868││├──┼───────┼─────────┼───────┼──────────┼────────┼──┤│009│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10月31日│99年10月31日│CH390869││├──┼───────┼─────────┼───────┼──────────┼────────┼──┤│010│98年10月19日│10,000元│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CH390870││├──┼───────┼─────────┼───────┼──────────┼────────┼──┤│011│98年10月19日│9,375元│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CH39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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