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樹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0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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