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49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林君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6月8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003132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垚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林君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0年6月5日晚上。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在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

㈡、現場蒐證照片2張。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有前揭證據可佐,堪予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動機、方法、地點、智識程度、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具有輕度身心障礙身分,及其行為後坦承吸食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示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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