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巳○○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一三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丑○○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事實
一、丑○○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間起,擔任台中港郵局約聘之郵務士,負責台中縣龍井鄉「市二區」信件之投遞分送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詎丑○○因未申辦過信用卡及貴賓卡,竟基於好奇蒐集之心理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下旬起迄同年十二月間止,連續將其職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待投遞分送之郵件(含十六張信用卡及子○○之實用生活美語貴賓卡一張),將之帶回其台中縣○○鄉○○街○○巷○弄○號住處開拆上開郵件並予侵占入己。嗣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丑○○向台中港郵局承認上開犯行後,書寫悔改書並主動將其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十六張信用卡及一張貴賓卡(價值在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以下)全部繳出,由郵局稽查員將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號之四張信用卡及子○○之上開貴賓卡依原收件地址寄給收件人,其餘八張信用卡(因已無原信封而不知收件人地址)則退還原發卡銀行後,丑○○即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有犯罪偵查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上開犯行前,至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自首其上開犯行。
二、案經丑○○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自首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再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於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寅○○、癸○○、子○○三人所述相符,復有誠泰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函送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影本附卷可稽,顯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郵局信差,係郵政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郵政人員,並係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業經司法院二十七年院字第一七四六號解釋有案。被告雖係郵局臨時僱用郵差,但既奉令從事於正班信差之公務,即不得謂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五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係指普通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等文書而言,若在郵務或電報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則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處罰專條,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自應適用第一百三十三條處斷」,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二九四號判例可參。同理,郵政法第三十八條雖對「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竊視其內容者」有處罰之規定,惟此亦係針對普通人而言,若係在郵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自應亦無該法條之適用,附此敘明。故核本案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以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郵電人員妨害秘密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犯有郵政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尚有未合,附此敘明。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其先後多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他人投寄之郵件,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侵占之十六張信用卡,均尚未開卡使用,另被害人子○○亦到庭證稱,實用生活美語貴賓卡是伊遺失後所補發,補發不用繳交任何費用,如果別人拿去買產品也沒有打折,那張卡只有明身分用,如參加活動的時候才可以用的到,但是參加活動另需繳費,只是會員可以比較便宜等語,則上開信用卡及貴賓卡之合計價值顯然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且其犯罪情節輕微,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犯罪後自首,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豐肅字第0九三六一五0二一五0號函之記載可佐,且其已將所侵占之物全部繳出,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且減輕部分係遞減之。而其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好奇失慮致罹刑章,動機尚屬單純,且於侵占上開郵件並予開拆後,均未開卡使用,所生危害尚屬輕微,犯後復自首坦承犯行,並繳出全部所得財物,深具悔意,態度尚稱良好,及參酌公訴意旨原具體向本院求處免刑,後因公訴蒞庭檢察官認為不宜而改向本院請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而被告亦同意,本院復查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所列之各款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即只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諭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必須宣告褫奪公權,而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本件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且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按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指被告)或為求刑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指檢察官)者,法院如於被告所表示範圍內科刑,或依檢察官之請求(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為判決者,各該當事人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書內載明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依公訴蒞庭檢察官當庭請求對被告為上開之判決,而被告亦表示同意後,本院認為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而為上開判決,依前開說明,本案公訴人及被告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發卡銀行│信用卡卡號│申請人│├──┼────────┼──────┼──────────┼──────┤│一│九十二年十一月│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寅○○│││底十二月間│商業銀行│││├──┼────────┼──────┼──────────┼──────┤│二│九十二年十一月│美國運通│0000-000000-00000│癸○○│││底十二月間│銀行│││├──┼────────┼──────┼──────────┼──────┤│三│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不詳│甲○○│││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四│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庚○○│││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五│九十二年十一月│台灣中小│0000-0000-0000-0000│辰○○│││底十二月間│企業銀行│││├──┼────────┼──────┼──────────┼──────┤│六│九十二年十一月│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 張英月 │││底十二月間│商業銀行│││├──┼────────┼──────┼──────────┼──────┤│七│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丁○○│││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八│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戊○○│││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九│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卯○○│││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十│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己○○│││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十一│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 林享億 │││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十二│九十二年十一月│誠泰│0000-0000-0000-0000│辛○○│││底十二月間│商業銀行│││├──┼────────┼──────┼──────────┼──────┤│十三│九十二年十一月│誠泰│不詳│不詳│││底十二月間│商業銀行│││├──┼────────┼──────┼──────────┼──────┤│十四│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壬○○│││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十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乙○○│││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十六│九十二年十一月│香港上海│0000-0000-0000-0000│丙○○│││底十二月間│匯豐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