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貳拾玖台、IC板叁拾陸塊、電腦主機壹台、賭資新台幣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二人係共同正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