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衛杜夫牌香菸肆包、七星牌香菸貳包、峰牌香菸壹拾壹包(均含包裝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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