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瑞鋒 人債務人 陳黃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陸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民國101年2月7日起與債權人簽立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的授信契約書,委任債權人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並在各信用狀有效期限內墊付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並簽立由陳瑞鋒、陳黃麗美等二人約定於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整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保證書。嗣債務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起陸續墊付信用狀款項共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陸仟零陸拾柒元整(明細說明如附表)
(二)詎債務人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僅繳納本金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陸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317823│技有限公司│月16日起││7│││元│、陳黃麗美│││││││、陳瑞鋒││││├──┼───┼─────┼──────┼──────┼───────┤│002│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271453│技有限公司│月17日起││7│││元│、陳黃麗美│││││││、陳瑞鋒││││├──┼───┼─────┼──────┼──────┼───────┤│003│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486147│技有限公司│月7日起││7│││元│、陳黃麗美│││││││、陳瑞鋒││││├──┼───┼─────┼──────┼──────┼───────┤│004│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780030│技有限公司│月15日起││7│││元│、陳黃麗美│││││││、陳瑞鋒││││├──┼───┼─────┼──────┼──────┼───────┤│005│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130614│技有限公司│月11日起││7│││元│、陳黃麗美│││││││、陳瑞鋒││││└──┴───┴─────┴──────┴──────┴───────┘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7823│技有限公司│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黃麗美│││百分之十,逾期││││、陳瑞鋒│││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1453│技有限公司│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黃麗美│││百分之十,逾期││││、陳瑞鋒│││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6147│技有限公司│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黃麗美│││百分之十,逾期││││、陳瑞鋒│││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0030│技有限公司│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黃麗美│││百分之十,逾期││││、陳瑞鋒│││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長華生物科│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614│技有限公司│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黃麗美│││百分之十,逾期││││、陳瑞鋒│││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