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李立章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訴訟代理人 靳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5日下午三點,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