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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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林瑞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30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附表: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麗珍 │萬泰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1年5月15日│45,000元│B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