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魏向榮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並陳報本件應無約定租金,依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48,794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40元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135.54平方公尺年息10%15=48,7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地價則為230,41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元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135.54平方公尺=230,418元)。是依前揭規定,一年所獲利益之十五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一年利益之十五倍,經核定為48,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