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奕辰 被告 陳姿羽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爰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足憑,原告於102年1月10日始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同年月17日承轉該狀予本院,有該院及本院收狀章記載之日期可考,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梁晉嘉法官張新楣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