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49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艷霞 即 林瑞環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艷霞即林瑞環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244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