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13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紘裕 、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楊紘裕並非本件原告主張之系爭財產之繼承人,如要續行訴訟,請提出被告楊紘裕之被繼承人、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