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13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紘裕 、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楊紘裕並非本件原告主張之系爭財產之繼承人,如要續行訴訟,請提出被告楊紘裕之被繼承人、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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