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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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復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此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參照本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刑事判例意旨,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前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並已全部執行完畢時,因受刑人已受恤刑之利益,且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07號、107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120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後,須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始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反之,如已全部執行完畢,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於民國106年5月6日入監執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4月,於106年9月5日期滿,再自106年9月6日接續執行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期徒刑3月,於106年12月5日執行期滿,亦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是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既均已執行完畢,依前揭說明,即無再定其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聲請人未查,仍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受刑人陳嘉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3日│105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70號│毒偵字第229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378號│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9日│106年1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378號│1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30日│106年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1號│執字第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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